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6民初4130号
原告:翁***丰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五分地镇五分地村原敬老院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树仁,系理事长。
被告:赤峰市国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中段(拆迁办)。
法定代表人:卢有为,系经理。
原告翁***丰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赤峰市国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丰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
审判员 高艳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查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