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民终5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赤峰市国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中段拆迁办。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上诉人***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双塔区法院一审期间提交了2020年5月31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重审时,应进一步审查该协议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有效,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依法作出裁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 判 长 姜 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贲 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毕 雪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