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402民初4868号之一
原告:赤峰市金筑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之钟镇***八组。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峰市国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中段(拆迁办)。
法去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剑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悦海康庭小区G1-1-1-10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悦海康庭小区G1-1-1-10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赤峰市金筑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国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2023年11月28日,原告赤峰市金筑暖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赤峰市金筑暖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88元(原告赤峰市金筑暖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金筑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94元,退还原告赤峰市金筑暖建材有限公司79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