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国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404民初3453号 原告:***,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原告:***,女,1984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赤峰市国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中段(拆迁办)。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赤峰市国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9,199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10月份左右在各被告的东方胜景小区工地12号楼干活,楼道、地下室刮大白,拖欠原告劳务费9,199元至今未支付。 被告***辩称,按照工地实际测量面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前协商了结算单,根据结算单,答辩人应该还欠二被答辩人6,199元,并不是9,199元。而且结算单在劳动局的时候,工人们都是认可的,包括二被答辩人。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国力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受被告***雇佣,在东方胜景小区工地12号楼从事刮大白工作。根据原告提交的与被告***的通话录音可以看出,双方对“单子”中的16,199元予以认可,原告说“后来说给3000块钱,是19199,然后去年那不给我们开了10000吗”、“嗯,还差9199”被告***在录音中并未否认“还差9199”,故被告***应向二原告履行给付工资9,199元的义务,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9,19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国力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承包方或分包方,亦不能证明二被告在承包或分包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国力公司承担给付工资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国力公司既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事实的抗辩,不影响本院依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给付工资人民币9,199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赤峰市国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