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02民初6186号
原告:赵某,男,汉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
被告:赤峰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卢某,经理。
原告赵某与被告赤峰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赵某于202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