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04民初343号
原告:***,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74********,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东方胜景小区A9号楼1单元2楼西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立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81982********,蒙古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三义永乡三义永村大营子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立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ONNAHP3D,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皇家帝苑商业写字楼A-C段0807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赤峰市国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239910620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中段(拆迁办)。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OR5CX609,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玉龙大街南皇家帝苑商业写字楼A-C段0807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富龙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089552978T,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赤峰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市国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赤峰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富龙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标的由60000元变更为10000元,于2025年9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50元,退回625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