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02民初1331号
原告:***,男,1959年7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李某,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韩某,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xx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职务不详
原告***、***、李某、韩某与被告赤峰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李某、韩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韩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韩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