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金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金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田荷润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0财保31号

申请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东汪镇黄家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0509744285。

法定代表人:李建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河北瀛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煜,河北瀛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邢台)园区**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MA09QUFX44。

法定代表人:郭新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其1155119192020000314号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河北***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其他价值8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贾希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