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宣能有限责任公司

17401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与宣威市宣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7401号
原告: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北苑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517395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宣威市宣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威市建设西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41493412W。
法定代表人:*少位。
原告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威市宣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