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电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电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执恢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电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41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启兰、李万娇,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44XXXX,住所地青海省湟中县甘河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毅,该公司董事长。
青海电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三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青海电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费4500224元(肆佰伍拾万零贰佰贰拾肆圆整);二、案件受理费42802元,减半收取21401元,由原告青海电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21401元退还该公司;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电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主导进行资产重组,故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作出(2019)青01执恢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报告财产令、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经过总对总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因涉案较多,其名下土地、房产、机械设备以及车辆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并有抵押,本院已做轮候查封。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现为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实际已成为空壳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海电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但是案件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见了申请执行人青海电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告知其执行情况,其表示了解案件执行情况,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文忠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赵永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磊
书记员 李广军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