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北海路交叉口蓝天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当涂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孰镇富嘉美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当涂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当***孰镇振兴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河南**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当涂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当涂县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8)皖0521民初1385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当涂县境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齐 萍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