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591民初1547号
原告: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二路51-2-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91452681Y。
主要负责人:张国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烨,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6834104D,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友谊大道与民主大道交汇处(东锦新苑小区三楼)。
法定代表人:罗爱明,总经理。
原告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祥安公司)与被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地新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烨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煤地新奥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祥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84000元;2.判令被告以人民币84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损失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14日签订《1000吨/年高效复配芽孢杆菌生物酶水处理剂项目消防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消防合同),被告将位于宜昌市的1000吨/年高效复配芽孢杆菌生物酶水处理剂项目综合楼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根据消防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总包干价为120000元。被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000元,截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剩余工程款84000元一直没有结清。为此,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并结清剩余工程款,但被告均不予理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中煤地新奥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作为发包方,将位于宜昌市峡州大道北侧的1000吨/年高效复配芽孢杆菌生物酶水处理剂项目综合楼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总包干价为120000元。被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000元,剩余工程款84000元一直没有结清。
同时查明,原告提交了2021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师雪领签订的《协议》,该协议约定:案件审理过程中,三方经友好协商,原告在协议签订之日起第二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被告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当日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8000元;如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付款,被告应当以协议签订时一年期LPR(3.85%)的4倍为标准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如被告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未履行,师雪领同意除协议约定的付款金额外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该《协议》上加盖了原告和被告单位公章,并有师雪领签名及手印。
上述事实有《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协议》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完成了施工任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为原告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工程施工款。被告故意拖延导致工程无法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自工程实际竣工并确定工程量之日起,视为原告取得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还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可与被告及案外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约定的付款金额低于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系原告对自已实体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确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下欠工程款68000元,并以6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向原告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支付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保全申请费8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蔡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