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优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2民初796号之一
原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友谊大道与民主大道交汇处(东锦新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6834104D。
法定代表人:罗爱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隐南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887199202。
法定代表人:胡兴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莲,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50元、保全费190元,由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浴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 莹
书 记 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