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581民初102号
原告: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城乡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2830421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顾家店镇长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683410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2年1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