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24执保316号
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市华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天佑华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南宁市华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天佑华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
一、冻结南宁市华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2004××××5509账号内存款557800.85元,并以13109327元为上限作冻结处理,冻结有效期限从2022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4日。
二、冻结南宁市华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马山支行6600××××0018账号内存款3354146.79元,并以13109327元为上限作冻结处理,冻结有效期限从2022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4日。
三、冻结宜昌天佑华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宜昌三峡分行枝江分行1807××××2351账号内存款40760.45元,并以13109327元为上限作冻结处理,冻结有效期限从2022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4日。
四、冻结宜昌天佑华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江口分理处1734××××1905账号内存款3569.04元,并以13109327元为上限作冻结处理,冻结有效期限从2022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4日。
本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