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执1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顾家店镇长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6834104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市金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凌云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216652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金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2)鄂0583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2)鄂0583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系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相关当事人就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