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124执14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顾家店镇朝阳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6834104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宁市华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山县苏博工业园区农民创业服务中心三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MA5NB4HQ9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昌天估华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马家店江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62749267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市华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天估华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9348932.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及收入在短期内无法足额履行债务,需要长期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3年12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桂0124执14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