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民终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市荣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光州东街2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市平里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高级职业学校西侧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市荣浩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鉴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烟台市荣浩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樊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