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富菱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富菱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与潜江市盈天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9005民初494号
原告:武汉富菱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张雪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波,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潜江市盈天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熊口管理区建设路*号。
法定代表人:贺晓岭。
原告武汉富菱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潜江市盈天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武汉富菱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富菱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发扬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