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富菱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富菱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3执2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富菱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杨园街纺机路29号万科金域华府一期1栋2单元19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7月23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3年2月5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富菱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3民初9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富菱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00000元、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诉讼费用1248元,并承担执行费(待定数,按实际执行金额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富菱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系统及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103民初9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钟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