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3民初10331号
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广福东街12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富菱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纺机路29号万科金域华府1期1栋2单元19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富菱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杜江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金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