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富菱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3民初1740号之一
原告:浙江思科国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新区长松岗功能区B-6地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富菱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纺机路29号万科金域华府一期1栋2单元19层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思科国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富菱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思科国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思科国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22元,减半收取50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11元,由原告浙江思科国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