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执4000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浙江晋安家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632188XB,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孙权路****。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晋安家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11民特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005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情况。
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150.46元,扣除执行费、罚款,剩余案款8649.46元已支付给申请人;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浙G3××**、浙K7××**、浙K1××**车辆并已公安布控,目前尚未实际控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大额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截至目前,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11执40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马 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