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晋安家电有限公司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富民二初字第59-4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晋安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花坞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赵晋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立峰,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山晋安凯歌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晋安凯歌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祥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繁均,男,194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南区五村15幢102室。
委托代理人 :吴高庆,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驱古荡湾万塘路300号6-2-1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晋安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晋安凯歌家电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晋安家电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江山晋安凯歌家电有限公司均于200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浙江晋安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山晋安凯歌家电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70元,合计7470元由原告浙江晋安家电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222元由反诉原告江山晋安凯歌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健平
审 判 员 林彬
人 民 陪 审 员 柴月锋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孙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