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晋安家电有限公司

浙江晋安家电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龙腾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1民初9266号
原告:浙江晋安家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632188XB,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孙权路3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登峰,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龙腾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7316210A,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江晋安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龙腾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2018年12月25日原告浙江晋安家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晋安家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晋安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浙江晋安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