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

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与颍州区鑫合一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5民初8934号
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225000008453,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城关镇地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颍州区鑫合一宾馆,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十二里庙水果批发市场。
经营人:***,该宾馆负责人。
被告:**,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颍州区鑫合一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7元,由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