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9433号
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791852321E。
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经理。
原告:**,男,49岁,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邰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亚军
书记员李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