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

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9433号

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791852321E。

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经理。

原告:**,男,49岁,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邰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亚军

书记员李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