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9435号
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791852321E,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阜南县。
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伟丽
书记员郭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