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

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9435号

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791852321E,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阜南县。

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阜南县三利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伟丽

书记员郭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