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723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重庆渝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后,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3盐民特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3盐民特6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格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