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渝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12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勇,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渝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石油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661863110。
法定代表人:涂山雄,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渝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宜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9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杰
审 判 员  肖 飞
审 判 员  钱昳心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琳妍
书 记 员  高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