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与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511民初141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4。
负责人:李柳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陈秀敏,均系广东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N。
法定代表人:戈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诉被告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楚川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许雅琴
书 记 员 林 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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