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5民初4411号
原告:山东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罗
峰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山东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
原告山东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山东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居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