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雨执字第34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雨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尚未执行到位13956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商品房及保证金冻结、查封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雨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捷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