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昊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与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昊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72民初7723号
原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新大街**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580507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号华建大厦*栋****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8553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昊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第一街区*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1892149W。
法定代表人:黎三近。
原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昊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日以双方正在协商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18元,由原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静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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