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岛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西上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民初2719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仁华,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上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罗家塘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56411941W。

法定代表人:罗武。

原告***与被告江西上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5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5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9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1650元,后期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中标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新建安源生产区旅游公厕工程后,将该工程全部交由原告组织施工完成。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工程项目内部责任协议,约定该工程价款为788500元,工期为60天(以开工报告为准),工程质量为合格。协议还约定由原告组建项目部,项目部向被告交纳工程款总额2%的管理费。工程进度款按被告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相同比例付款,本项目发生的开支由原告负责。本工程由原告包工包料,所需资金等全部由原告自行筹集。原告负责施工的该中标工程均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使用,2019年1月25日经验收合格,其中安源轧钢厂新建公厕项目的结算金额383700元;安源炼钢厂新建公厕项目的结算金额为404800元。经原告了解,业主已于2020年5月14日向被告支付788500元工程款,款项结清。原告已开具了发票给被告交业主,但被告却仅向原告支付607730元,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外,尚欠165000元未付。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上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工程项目内部责任协议系在吉安签订,签订该协议时,被告的住所地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位于萍乡市安源区区划内,系本院专属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西上岛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西上岛建设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小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尹 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