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岛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上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民初2719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仁华,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上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罗家塘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56411941W。

法定代表人:罗武。

原告***与被告江西上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志龙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上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17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上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95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小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尹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