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民初2719号之二
申请人:陈俊龙,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仁华,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上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罗家塘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56411941W。
法定代表人:罗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智,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俊龙与被告江西上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17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赣0302民初27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江西上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12月29日,原告陈俊龙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口头撤诉裁定准许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上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5000元的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小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黄若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