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岛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上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上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罗家塘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56411941W。
法定代表人:罗武,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上诉人江西上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0)赣0302民初271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上岛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0)赣0302民初2719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中,双方的《工程项目内部责任协议》系在吉安市签订,当时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强
审判员  陶 勇
审判员  袁进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