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2958号
原告:湖北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
负责人:李月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涛,李闽,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汽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志雄,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计2510元,由原告湖北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