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慧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湖北慧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2958号

原告:湖北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

负责人:李月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涛,李闽,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汽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志雄,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计2510元,由原告湖北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