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执异287号
申请执行人葛洲坝宜城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被执行人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葛洲坝宜城水泥有限公司以第三人曾阐、襄阳楚台食品有限公司抽逃注册资金,第三人夏元成、彭勇、襄阳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刘正谊协助抽逃注册资金,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曾阐、襄阳楚台食品有限公司、夏元成、彭勇、襄阳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刘正谊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同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葛洲坝宜城水泥有限公司以第三人曾阐、襄阳楚台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夏元成、彭勇、襄阳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刘正谊存在不同的法定情节及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等原因,申请撤回原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葛洲坝宜城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会光
审判员 李 化
审判员 童 斌
书记员 王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