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821执恢16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柿铺乡杨湖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
被执行人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开发区余家湖工业园七号路。
法定代表人:吕华英。
被执行人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郑集镇金铺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6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1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回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6308.7元,已依法扣划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未查到被执行人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工商、证劵、车辆等信息。经向襄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其居住所在地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在襄阳市襄城区××路××小区××商品房××,面积120平方米,有抵押登记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历经一拍、二拍,均流拍。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0)湘0821执恢167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将***的房屋以作价961410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之外被执行人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9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1年5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10000元,执行到位977718.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双庆
审判员 张 武
审判员 聂 菁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袁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