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湘0821执9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十堰隆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彭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民初1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十堰隆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彭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裁定由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十堰隆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彭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7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十堰隆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彭勇有银行存款、工商、证劵、车辆等信息。2019年8月11日,本院依法追加彭晓莹为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9日向襄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其居住所在地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彭晓莹在襄阳市襄城区建锦路迅邦清华园小区有商品房一套,面积120平方米,有抵押登记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十堰隆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彭勇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能提供。
2019年10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十堰隆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彭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077930元,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十堰隆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彭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珍宝
审判员 潘双庆
审判员 聂 菁
书记员 袁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