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执复770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李楼镇陈埠村,组织机构代码05540332-5。
法定代表人:彭晓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山,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2年2月26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执行人:杨洋,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襄阳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贺店村,组织机构代码57374823-5。
法定代表人:彭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柿铺乡杨湖村。组织机构代码69513028-1。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开发区余家湖工业园**路。组织机构代码59424789-4。
法定代表人:曾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彭勇,男,生于1962年3月26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曾阐,男,生于1967年9月16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6年9月20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马跃花,女,生于1958年6月30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姚俊涛,男,生于1969年12月20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李保华,女,生于1968年2月27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朱强,男,生于1989年10月7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舒双,男,生于1984年9月24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复议申请人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航隆泰公司)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阳中院)(2020)鄂06执异25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襄阳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富航隆泰公司等、张竞仪(已变更为杨洋)与被执行人富航隆泰公司等、***与被执行人富航隆泰公司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三案中,富航隆泰公司提出异议称:异议人是申请执行人***、章顺兰、***三个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在2017年9月11日对异议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至2018年9月10日。2020年5月12日,执行法院再次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发布公告,变卖异议人评估的资产,未重新价格评估,而以2017年9月11日的估价报告为参考价,这是不合法的,因为此时2017年9月11日的估价报告已失效。再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异议人,异议人自2019年秋起多次与老河口市政府及本次拍卖资产的竞买人协商处理,因价格和其他债务而未能达成回购协议,不排除竞买人的恶意行为。第三,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拍卖的资产2017年9月11日的评估价为3800余万元,起拍价应在2700万元。所以2020年5月12日的网络司法变卖是不合法的,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撤销襄阳中院2020年5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异议人资产的网络司法拍卖(变卖)。
襄阳中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富航隆泰公司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富航隆泰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进行了查封。襄阳中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5)鄂襄阳中执字第00188-4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富航隆泰公司享有的位于老河口市××××村的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02××**,面积202680平方米)及地上附着物。随后,对拍卖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评估,2017年4月19日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为34556940元,2017年9月11日作出的地上附着物评估价格为3472257元,该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至2018年9月10日。2018年3月6日进行了第一次网络拍卖,确定的保留价在评估价(38029197元)的基础上降30%为(26620450元),因无人竞买在同年4月9日进行了第二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21296360元。因两次竞买未成功,该标的物于2019年11月12日进入变卖程序。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此次变卖程序,襄阳中院于2019年12月31日暂缓了此次变卖程序。2020年5月27日,襄阳中院恢复变卖程序,在此次变卖中以21296360元的价格变卖成功。襄阳中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19)鄂06执恢49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将上述拍卖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老河口市融通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还查明,张竞仪(已变更为杨洋)与富航隆泰公司等、***与富航隆泰公司等借款纠纷二案,执行依据为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72号,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619民初1169号,襄阳中院于2018年6月13日依法将上述二案合并至(2019)鄂06执恢49号一案执行。
襄阳中院认为,关于异议人提出执行法院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发布公告,变卖异议人评估的资产时,未重新价格评估,属程序违法的主要异议理由。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执行中已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涉案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评估,并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对案涉财产的实施拍卖。虽然拍卖、变卖措施并未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但襄阳中院于2020年5月27日对涉案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变卖,仍是对拍卖、变卖程序的继续,而非一次新处置程序。襄阳中院依据第二次流拍的保留价作为变卖价格并无不当。本案是通过拍卖网络发布了公告并在该平台公开进行处置。评估价仅是人民法院在实施拍卖过程中确定保留价的一个基础,并不能作为被处置标的物的最终价格,对标的物的价格多少及最终成交价是由市场来决定的。异议人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拍卖、变卖时间过长,致使已确定的保留价丧失公允价值的事实。故此次的变卖程序并未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也未提供竞买人存在恶意行为的证据。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提出请求撤销2020年5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其资产的网络司法拍卖(变卖)的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法不予支持。襄阳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富航隆泰公司的异议请求。
富航隆泰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襄阳中院错误认定2020年5月27日的变卖不是新处置程序;2.2020年5月的拍卖未重新进行价格评估,违反法律规定;3.不能排除竞买人的恶意行为;4.拍卖违反相关规定,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发布公告也不合法。综上,襄阳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请求:1.撤销襄阳中院(2020)鄂06执异250号执行裁定;2.裁定襄阳中院对富航隆泰公司的异议请求重新审查,或依法撤销2020年5月27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富航隆泰公司资产的网络司法变卖。
本院查明,襄阳中院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案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应否重新评估的问题。”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来看,襄阳中院变卖措施虽然未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但对本案财产处置的第一次拍卖的日期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进入拍卖程序后,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拍卖、变卖程序的继续进行。而且,本案并无拍卖、变卖时间过长的情形,人民法院掌握的降价幅度均在规定的裁量范围内。襄阳中院据此认定2020年5月27日变卖行为是拍卖程序的延续,而非新的处置程序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富航隆泰公司申请复议未提交证据证明市场行情发生了重大变化,亦未提交竞买人存在恶意行为的证据,富航隆泰公司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6执异25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龙梅
审判员  李小丹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郭小燕
书记员  汪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