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84执恢5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6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周志波,男,1974年2月28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被执行人:朱运兵,男,1964年12月8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
被执行人:朱强,男,1989年10月7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李楼镇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055403325A。
法定代表人:彭晓莹。
被执行人: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开发区余家湖工业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94247894K。
法定代表人:吕华英。
被执行人:襄阳永泰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刘集街道办事处黄坡社区。组织机构代码06068855-6。
法定代表人:朱强。
被执行人: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郑集金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582492331N。
法定代表人:彭晓莹。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4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黄玉玲,女,1972年3月9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志波、朱运兵、朱强、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襄阳永泰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黄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朱运兵的银行存款30000元至本院案款专户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684执恢5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何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