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绿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绿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81民初4397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泽军,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绿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营福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成都绿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一、裁决被告支付工程款542663.55元和以562663.55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4日到全部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原告***(乙方)提交的与被告绿浪公司(甲方)签订的《建渣和石方外运合同》第6条纠纷解决方式载明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双方已对涉诉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被告绿浪公司(甲方)住)住所地为成都市金牛区案应当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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