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4680号
原告:四川省菁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峨边县沙坪镇顺河路278号289号。
法定代表人:梁向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锦彬,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绿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25层25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夏柏。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菁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绿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菁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菁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菁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四川省菁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春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敬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