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绿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王代长、成都绿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5734号
原告:王代长,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波,彭州市九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绿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王夏柏,职务不详。
原告王代长与被告成都绿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代长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代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代长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代长负担。
审判员  唐小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