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绿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贵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成都绿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81民初337号
原告:贵州贵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绿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贵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绿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贵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经审查,原告贵州XX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贵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贵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毅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莫舒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