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民终3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米博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峪山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09989550T。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襄漳,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市天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火炬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09868422B。
法定代表人:金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学,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米博士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襄阳市天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7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米博士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米博士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米博士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80元,减半收取为26040元,由上诉人湖北米博士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 俊
审判员 严庭东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