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天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市天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米博士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天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火炬路3号。
法定代表人:金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米博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峪山镇工业园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天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米博士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博士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607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总对总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米博士公司名下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米博士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米博士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用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胜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洋